|
香港国际灯饰展览会由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自1999年举办以来,已经成功举办了九届。庞大的买家数量和参展商数量,以及不断创新高的交易量成就了该展在行业内的显赫地位,香港国际灯饰展已经成为亚洲最大规模的业内展会,全球排名第二。展会举办地——香港作为国际经济中心、金融中心、贸易中心、物流中心,其自身及周边辐射地区活跃的生产流通活动,不仅吸引了港商、台商和内地企业组成的庞大展商群,更吸引了来自全球的买家。而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发达的交通运输,缩短了香港和世界的距离,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完善的配套服务,解决了参展企业和展会观众吃住行的后顾之忧。得益于此,该展已经成为国内厂商参与国际竞争的首选展会。 2007年香港国际灯饰展览会有来自31个国家和地区的1,344家厂商参展,参展面积达到44,380平方米,其中分设七大类产品专区,分别为水晶灯饰区、环保照明专区、户外灯饰展区、节庆坊、灯配馆、台灯世界及其他展区。此次展会取得了良好的展出效果,现场贸易成交逾千万美元,四天接待了27,899名来自133个国家及地区的买家到场参观。 为使参展企业在展期前后及展览期间更多的与买家接触,从2008年香港国际灯饰展览会开始,所有报名参加该展的参展商都将免费获得为期12个月的网上推广服务,同时在香港贸发局企业杂志上将刊登参展公司资料及产品照片一张。这两项举措,将使参展商的参展效果得以放大,并能有效加强对国际买家的推广机会。请各参展商抓住网上及杂志推广的机会,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按时交齐相关资料,以便得到及时推广。 2008年香港国际灯饰展还将与香港国际五金及家居装饰展同期举行,展览地点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一号、二号A、三号展览厅、大会堂及前厅、会议厅、博览道展馆以及部分展馆展廊。此前几届由于主办当局分配给“中国内地馆”的展览面积所限,内地许多相关企业未能获得摊位而没能参展。2007年香港贸发局增开了会议厅及博览道展馆的摊位,但由于众多企业踊跃报名参展,供需矛盾仍难解决。因此我司将按照香港贸发局的规定,执行如下措施:凡参加2007年香港国际灯饰展的老客户将保留2007年的摊位面积,不得扩大;新客户将按照报名日期轮候参展,最多可获配一个9平方米摊位。 在充分了解展会有关情况的基础上,申请参展的单位自愿履行如下手续: 1、申请参展的单位须认真逐项填写《参展申请表》和《Application Form 参加表格》(见附件),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报名截止日期前邮寄或传真至我司(相关信息见“七、联系方式” )。 2、请在报展同时将报名费及展位费全额汇至我司账户(相关信息见“六、银行账户信息” )。汇款时请注明“08香港灯展”字样。参照国际展会的参展规范,本着参展自愿、风险共担的原则,报名后退展的单位,报名注册费将不予退回。由于展位数量有限,请各单位尽早报名,如因报名过晚,摊位已经售完,我司会将展位费全额退回。 3、我司在收到上述1、2中的两份表格和费用后,将统一向各参展单位确认展位,安排相关事宜。展位分配将考虑报名及付款先后次序。我司保留展位分配的权力。 4、参展单位须配合我司的组团工作,在告知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各项手续(如:支付参展费用、办理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安排展品运输、确认行程安排等)。若因参展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而导致参展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参展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与我司无关。 5、参展单位在我司告知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各项手续,而因所有参展人员的签注申请被拒导致无法参展的,我司将从降低参展单位损失的考虑出发,妥善处理,但已发生且不能取消的费用将由参展单位承担。 6、参展单位因未在我司告知的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参展的,除报名注册费不予退回外,参展单位还须承担已发生的其他费用。我司保留对其展位进行处理的权力。 7、参展单位应自觉遵守展会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保证不在展会上展出侵权或可能侵权的产品和技术,同时,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参展单位因违法行为(包括涉嫌侵权)引起的法律纠纷,需自行解决,与我司无关。 8、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非我司责任导致出展计划无法履行的,我司应及时通知各参展单位,并退回参展单位已交付的除已发生费用外的其余款项。 |